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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塔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见附件)实施的一般程序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作出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超过15日未到我大队接受处理。经我大队依法邮寄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短信告知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在30日内仍未接受处理。现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大队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天。在公告期内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到我大队提出陈诉和申辩;对单项违法行为罚款两千元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在被告知后5日内向我大队直接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公告期届满后仍未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产生滞纳金后果自负。
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塔交警大队办公地址: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塔大队<邵阳市北塔区北塔路>
特此公告
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塔大队
2025年3月26日
附件1:
拟对饮酒/违法驾驶机动车驾驶员作出行政处罚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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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证件号码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址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行政处罚 |
1 |
谢谢 |
4326211959****1312 |
2024-10-09 13:32 |
邵阳市北塔区国道320国道3201120公里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法》第九十条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罚款1000元,处行政拘留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罚款200元 |
2 |
邓大会 |
4305221950****5377 |
2024-03-12 13:37 |
邵阳市北塔区省道236191公里10米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 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第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九项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罚款1000元,处行政拘留 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罚款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