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索引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一、公文拟制
(一)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二)起草涉密公文,应当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三)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先由支队办公室审核。公文有涉及法律、经费装备、科技信息化、编制机构、表彰奖励内容的,还应在送办公室审核前,送支队法制、行财、科技、政工部门审核把关。
(四)以支队名义行文的,应报支队长或由支队长授权的其他支队领导签发。
二、公文管理
(一)支队建立健全本部门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ニ)机关公文应当发给组织,一般不发给个人。
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健全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配备工作人员和防盗门窗、密码文件柜、消防器材、监控报警设备等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三)公文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对处理涉密公文的计算机及存储介质,应当按照同等密级公文要求管理。制作、识读公文二维条码的软件、硬件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规定。
发现涉密公文遗失或者泄密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处理措施。
(四)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印发传达范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
(五)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印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上篇内部管理制度。
(六)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苑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此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七)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八)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文件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销毁。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九)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单位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三、领导批示件的办理
(一)领导同志批示件含上级领导批示件和支队领导批示件,上级领导批示件分为办件和阅件,办件是需要办理的件,阅件是需要阅知的件
(二)支队办公室收到上级领导“批示件”后,要认真登记并及时送支队领导阅批。支队领导批转给各单位的,由办公室直接转送各单位;支队领导直接批转给各县市交警大队的,由办公室发督办通知单通知县市公安交警大队。
(三)支队领导在办公室报送的各类传阅材料上的“批示件”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分发,在其他单位材料上的批示件按照报送渠道由报送单位负责办理。
(四)支队领导在“批示件”上批示的办理单位不明确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办公室负责与有关单位协调,确定具体承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协办单位。
(五)承办单位收到由办公室转送的“批示件”后,应即送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阅批,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必要时向办公室说明办理结果。
(六)“批示件”分为特急件、急件、一般件,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缓急程度办理。特急件,在支队领导批示后立即转有关单位办理;急件,在支队领导批示的当天转有关单位办理;一般件,在支队领导批示的次日上午转有关单位办理。
(七)办理时限。特急件一周内办结,急件两周内办结,一般件在一个月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办公室说明原因和办理工作进度,协商延期办理的具体事宜,并在延期后及时报送办理进展情况。
(八)支队各单位在“批示件”办结后,应以支队名义起草书面报告,呈支队领导审签后由办公室统一归ロ上报。
(九)办公室负责“批示件”的督办工作。可采用电话、发督办通知等形式进行督办。对于逾期未办结的,则以发督办单的形式,督促承办单位尽快办结。
(十)“批示件”办结后由承办单位按有关规定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