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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邵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支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不当、不作为或乱作为,依法向受理机关提出的投诉或举报行为。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为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纪检监察、勤务督查部门。举报电话:5163552,12389(异地群众拨打固定电话请加区号0739);举报电子信箱:https://jjzd.shaoyang.gov.cn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网站领导邮箱。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属于申请行政复议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材料、信函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受理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一)对行政执法部门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决定的;
(二)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办理事项故意推诿、拖延或刁难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未出示行政执法证、出示无效证件或出示未经备案的其它执法证件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不遵守法定程序执法、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举报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 有具体、明确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
(二) 有具体投诉举报的事项和依据;
(三) 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五条 投诉人的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已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
(二) 对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三) 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已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
(四) 投诉事项已由信访或者监察部门受理的。
第六条 受理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进行登记。对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投诉举报。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受理的机关,并告知投诉人。
第七条 受理机关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时,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不得拒绝、隐瞒、阻碍。
第八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反映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九条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需转办相关部门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受理机关及时与投诉人联系并反馈情况。
第十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对投诉举报材料的保存与答复工作。
第十一条 受理机关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十二条 投诉人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为名,干扰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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