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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我省是电动自行车使用大省,全省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超过550万辆。电动自行车的迅猛发展,在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带来压力。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正式实施,为了解决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和日常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处理好促进产业发展、方便群众出行与保障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让这一绿色、便捷的交通运输方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省政府决定开展电动自行车立法,将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及日常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2020年1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0年12月21日,省委副书记、代省长毛伟明签署第302号省政府令颁布。《办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6章32条,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维修,登记和通行,保障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范。
(一)推进协同共治。《办法》除关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外,还对生产、销售、维修、通行以及停放等全链条、各环节统筹考虑、全面规范,推动形成闭环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对政府及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了明确。第五条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作了导引性规定。第六条要求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销售、维修、租赁、回收等经营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为了推动全社会形成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的好风尚,《办法》第七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要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二)加强源头管控。《办法》第二章围绕执行电动自行车国标,从生产、销售和维修等环节入手,作了一系列规定。第八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明确禁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在本省销售。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第九条、第十条明确销售者的义务,规定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相关台账、公示相关信息。第十一条对拼装、改装、加装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第十二条对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非标车以及所有人置换、提前报废非标车作了倡导性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安全,第十三条还规定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丢弃。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依法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
(三)规范登记通行。在登记管理方面,《办法》第三章着力凸显便民导向,尽可能优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第十四条明确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确定具体登记流程和相关工作要求,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登记,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电动自行车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邮政服务网点以及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在通行规范方面,《办法》较好的平衡了群众便捷出行需求和保障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第十八条对电动自行车骑乘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明确提出了“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等八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在停放规范方面,《办法》要求电动自行车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为了推动非标车有序退出同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办法》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登记,取得临时号牌后,在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为3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满3年后,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取得的临时号牌失效,不得上道路行驶。”此外,明确已实施临时注册登记的非标车在过渡期内适用本办法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加强保障监督。通行难、停车难、充电难、理赔难是电动自行车在日常使用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现实问题。《办法》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规划建设,《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标准,将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建设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应当分道划设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城市主要道路(双向四车道以上道路)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者隔离警示标志。规范停放充电,《办法》要求学校、医院、展览馆、公园、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民用机场、体育馆、影剧院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居民住宅区和其他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以及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鼓励建成小区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闲置空间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为了保障消防安全,《办法》对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和私拉电线、插座充电作出禁止性规定,并要求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行保险保障,《办法》倡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进一步落实细化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相关企业应当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等。
(五)完善法律责任。电动自行车管理涉及多个领域和环节,《办法》规定的一些义务性和禁止性要求,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避免重复照抄上位法并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办法》专列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产品质量、产品认证、市容环境、污染防治、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为了保障《办法》确立的通行规定有效实施,切实增强可操作性,《办法》对具体通行规则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义务及违规责任。为了有效提升执法管理效率,《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